据了解,2003年7月,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公司(简称星光公司)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。后来,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,央视对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。央视的异议申请被驳回后,又申请复议再度被驳回。最终,央视将商评委告到法院。
中央电视台起诉称,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,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,拥有大量观众,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,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。央视还认为,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,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,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,请求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。
在庭审中,被告商评委认为,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,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。现有证据表明,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,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,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,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。
法院认为,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,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。星光大道栏目开播时间,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。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,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,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,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。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。